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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布典型案例,引入“平衡居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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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331日公布“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0611日,松江法院作出(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茸城公司应当向沙港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利息损失。275号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因未查实茸城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执行。茸城公司被注销后,沙港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松江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并追加茸城公司股东开天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向沙港公司承担责任,扣划到开天公司和4个自然人股东款项共计696,505.68元(包括开天公司出资不足的45万元)。2012718日,该院分别立案受理由开天公司提起的两个诉讼:(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