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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解读《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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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近日,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哪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记者对此采访了人社部工伤保险司相关负责人。

  问: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保险工作中起着什么作用?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随着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的增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各地在劳动能力鉴定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做法,但也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相对粗放等问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制定了《办法》。

  问: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公平公正,是工伤职工关心的问题。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办法》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公平公正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生命线。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公正,《办法》明确了4条规定。一是要求公开相关制度。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专家选择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三是确定了回避制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是对违规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

  问:身体残疾特别是重度残疾参保人员,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一定的困难。为了给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及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