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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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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上海高院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