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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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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6月11日)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站内经营者,是指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从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鼓励和支持平台经营者落实社会责任,强化自律管理,提升信用建设水平。

    第五条 (平台经营者的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以下信息:

    (一)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或者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

    (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示行政许可信息;

    (三)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公开平台内交易规则、信息发布、合同订立及履行、售后服务、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七条 (自营业务隔离)

    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八条 (站内经营者审核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