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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抢夺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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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满5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抢夺残疾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2)利用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 抢夺残疾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上内容摘自于上海市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沪检法[2008]143号)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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