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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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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87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87]公发16号)(限制中国公民出境部分不再适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 
6.199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7.1995年6月20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六部分;
8.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三)、(四)部分;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外经济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1999]56号)第四部分;(浙江省应该也有相应的规定,需要补充)
10.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1998年12月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求依法严格把握对外方当事人限制出境。
1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1998年11月23日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确保司法公正加强阶段建设进一步推进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中第三部分:严格把握限制出境问题;
1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3、94、95、96条。
 
文章编辑:张心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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