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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如何更好的保障您的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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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实践中,哪些情况可以视为对股东知情权的损害呢?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有关诉讼案件的统计,以及我服务网承接案件的办理经验,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股东提出查阅公司账簿,而公司否认收到过股东提出查阅的事实。第二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目的,对此,公司和股东理解不同。第三,未出资或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其仍然享有股东资格期间,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而公司认为此类股东权利有所限制。第四,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用虚假的会计账簿欺骗中小股东,其是否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
    针对以上问题,我服务网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首先应该严格执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如公司在15天答复期限内未答复或拒绝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实践中,以口头、传真、短信、邮件或通过快递的方式提出申请,一方面,电子证据的认定一般需要其他证据辅助,另一方面,快递方式有可能出现公司收不到情形,因此,确保公司收到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请求,是保障股东知情权最基本的要求。
    另外,对于以上实践中出现的争议焦点,不同的情形下可能有不同的答案。如果您作为股东遇到以上情形,可以联系我服务网律师,专业团队律师将为您制作最佳的应诉和答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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