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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同风险管理专题讲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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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文章主要介绍电子数据证据管理中的一些注意事项。现在电子数据证据日渐成为交易的重要方式。因电子数据证据易于篡改、伪造,所以单独的电子数据往往存在不能证明诉讼目的的风险。
   传真是订立合同的法定方式之一,但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保存时间往往仅是一年的短暂时间,而且无固定保存的电子发送记录。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单一传真件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才能作为定纷止争的依据。因此,传真的内容一般不要过于简单。同时也要注意制造其他的证据以印证。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都不宜单独作为贸易往来或处理纠纷的方式。以书面函件的方式确定权利义务和协商纠纷解决,证据证明力最高。
    对于网页证据,因网页信息更新快,因此要及时对网页证据进行摄像、下载、打印等形式固定下来。必要时及时去做网页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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