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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事律师---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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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14日,百度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百度认为二被告通过360极速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以及二被告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屏蔽百度广告”的插件。百度认为,这一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审判结果如何,现在不得而知,但基于互联网平台以及互联网领域范围的不正当行为应该如何认定,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首席商事律师认为,判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始终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该法的目的是,通过规范竞争行为来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关系。因此,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竞争中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以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该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由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市场竞争的行为也是多样的,因此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认定,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其中又尤其以商业道德作为重要的判定因素。
  
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竞争行为的尺度以及商业道德都是不同的,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基本特征和典型特征。网络服务商典型的收益在于广告市场和用户市场等中的利益,百度和360作为大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拥有多少用户,以及对用户锁定程度。因此,此案中,百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奇虎360公司的行为确实增强了自己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而损害了百度的竞争优势,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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