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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讯: 上海律师最新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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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3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的通知(沪府发〔2013〕61号),新规定从9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
   通知内容如下:
   一、本市部分原常年蔬菜乡镇、村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表二执行。
   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各区县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上述三项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并经鉴证的征地项目,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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