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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尚律师服务案例----欲离婚,应该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离婚纠纷是我们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经办较多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当中,我们承办律师发现了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当事人要求起诉离婚,但是问及有什么证据时,当事人往往比较茫然,称自己就是觉得二人过不下去了,要离婚了。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我们接待之后,往往会比较详细的为其讲述下离婚诉讼的基本规则,告诉其作为起诉离婚一方,应该富有的举证责任,然后让其尽量多的提供相关证据。今天,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的律师就这一相关问题做了相关总结。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通常会涉及到三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夫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夫妻关系,即要求法院认定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起诉一方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证明感情破裂与证明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又都不充分时,人民法院一般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但是,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总是由某种或某些具体的原因引起的,例如家庭暴力,对方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双方长期分居等。通过这些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最终来证明自己离婚的目的。
   比较常见的情形还有,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发生争执。因此,当事人应对相关的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以及是否存在赠与等情形明示法庭。尤其是在双方或一方有离婚的意愿时,就应该着手准备、整理相关证据。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应当由主张单独债务的当事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且第三方知道该约定,负举证责任。
   总的来说,离婚诉讼纠纷,也遵循一般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只是一个比较抽象的,都是由某种或某些具体的原因引起的。因此,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的律师也提醒广大朋友,当欲诉讼提起离婚,需要自己通过合法途径,积极主动寻求并整理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提高自己胜诉的概率。
  在这里附上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 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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