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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整理公房分割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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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发〔1996〕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二、现行城镇住房保障的基本政策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相结合、以市场供给为主的城镇住房政策框架,初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种类。

  住房保障有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保障性住房按照供应方式,可以归纳为租赁型保障房和购置型保障房。租赁型保障房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购置型保障房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

  1.廉租住房。由公共财政出资建设,以低廉的租金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财政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各地根据需要,可建设成套住房,也可建设宿舍型住房。适应这一群体的特征和住房需求,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赁关系稳定,租金略低于市场租金。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林区棚户区改造由政府适当补助,企业和个人也出部分资金进行建设。垦区危房改造由政府适当补助,个人出资建设。

  4.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由企业投资建设,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购买后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考虑折旧等因素回购;购买后满5年,可以转让,但要按规定交纳增值收益(具体由地方规定),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5.限价商品住房。这项政策在房价较高的城市实行,面向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建筑面积一般在90平方米以内。各有关城市都规定了购买条件、上市交易的条件和上市交易的收益调节办法。

  在进行实物住房保障的同时,也对城镇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支持他们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政策。

  一是财政投入。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以及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给予补助。二是确保用地落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