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在线咨询
您当前位置:上海科尚法律服务网 >> 关于科尚 >> 司法资讯 >> 浏览文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之律师解析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之律师解析
    网购,电话订购,邮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理念和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2013年4月28日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消保法”20年来首次做修改
   此次修正案草案从以下几方面做出了重大修订: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了 “三包”规定;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从明确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等方面,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方面,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等。
    科尚律师事务所的周海波律师认为,这是我国近20年来首次启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次修改遵循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充分考虑了消保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经济发展的转变,并对消协的管理职能有了新的定位和认识。
“三包”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
    目前,网购逐渐成为了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量一直居高不下,公众也一直有关于消费者 “后悔权”的讨论。对此,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同时,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之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的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虽然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网购七天内可以退货,关于 “三包”的标准和适用问题,还存在有待探讨的地方。三包有效期规定 “7天退15天换”,但这一期限开始受到新型产品的冲击,如电子设备和汽车,由于此类商品要发现问题的周期较长,三包的效果还不及售后服务。“还有一些虚拟产品,如家用机器人,调适过程就要半年一年,可是早已过了三包期。”
   劝诱性消费也应有“后悔权”
   随着消费热点的改变,原“消保法”已显得捉襟见肘,此次修正案草案可谓来得及时。 “随着经营者的侵权形式越来越隐蔽,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加大。如消费者信息的过度采集及泄露,修正案对此就有了相关规定。目前,很多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在增加,但相关规定和标准比较滞后,且很多标准倾向于经营者。另外,草案对于消保委的职能中有增加强制性标准需征求其意见,个人认为如果增加行业标准会更妥当。 ”
   有学者认为,其表示,除了自然人,法人也具备生活消费的属性,也应被列入“消费者”的行列。另外,“七日内退货”的任意解除权规定适用于网购、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上门推销等劝诱性消费暂未被列入。 “事实上,现在很多房产中介、汽车销售人员、电子商务人员等都会进行劝诱性消费,此类消费者也应获得任意解除权,但立法尚未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