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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撤诉之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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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案又有新消息:轮奸案的女主角撤销控诉,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许多人受美剧与港剧的影响,以为有权势的人愿意认罪或者多出钱就能逍遥法外.其实,在中国的法律与英美法系有很大的区别,欧美国家惯常有的”控辩交易”尚不能在我们国家得到实现,那么,李天一可以买通受害人撤诉,让自己逃脱法律的严惩吗?
首先,是不是被害人提出撤销控诉,案子就可以撤销了?李天一等人就不用被追究刑责了?事实上,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如诽谤、侮辱、遗弃等案件,被害人不向法院控诉或者控诉后撤销控诉,那么就不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诉案件却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案件被认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权益更危害了社会秩序,被害人即使是撤销控诉,检察机关仍然可以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所谓被害人撤销控诉,李双江之子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是无稽之谈。
    其次,李双江之子能否与被害人进行和解,从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呢?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确可以和解,但是,这个和解是有范围的,和解的案件只能限定在因为民间纠纷引发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并非一律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只是作为一种法定的从轻情节,“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是,李双江之子涉嫌的轮奸,量刑在三年以上,这一案件不适用于和解程序,李双江之子即使赔钱进行了和解,也不一定能获得法定的从轻处理。
    李双江之子案件不适用于和解程序,并不表明他们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向她赔礼道歉,取得她的谅解没有任何意义。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说明其主观上愿意悔改,主观恶性减少,法院根据这一情节,也可以从轻量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只是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也就是说,法院可以考虑从轻,也可以不考虑从轻,即便从轻,从轻的幅度也没有和解的大。
   并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即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金钱诱惑或者权势压迫下,改变原先指证李双江之子等人轮奸她的证词,称是自愿的,最终公安司法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李双江之子等人。但是,被害人无故控告李双江之子等人,被害人自身就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然而,如果被害人先前报案是自愿且有其他证据证明轮奸事实存在,而李双江之子等人也并不能因为被害人改变证词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反,其家属等人还可能因为涉嫌妨碍作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公安司法机关仅仅因为被害人改变证词而不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就释放李双江之子等人,有关人员就涉嫌失职、渎职。公众应当关注这种情形的发生,监督公权正确行使。
当然,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受到法律一定的保护是合法合理的.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判死刑.但根据刑法,已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李天一必定为他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