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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公司是否强制缴存?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住房公积金公司是否强制缴存?答案是肯定的,但对象不同有所区分,根据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就表明上海本市城镇户籍与外省市城镇户籍须强制缴纳,但本市农村户籍与外省市农村户籍单位可自主决定。另上海地区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在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公司企业不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处罚标准,详细如下:

 

 第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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