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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解读名誉校长劳务及分红纠纷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案情介绍:
张三为某高校退休教师,李四计划设立一培训学校,于2010年9月与张三签订校长聘任协议,约定月工资为每月3500元,任期为三年,同时聘任张三及张三的配偶王五为学校董事,并承诺每年享有5%的分红权,李四以此向教育局申请设立上海某培训学校(因为申请设立此类学校需要有校长有张三此类经验,并且张三在此类学校享有一定声誉)。学校于2011年5月设立后,张三与李四之间产生争议,李四以学校未被批准而欺骗张三,并伪造张三及配偶的签字文件解除张三校长及董事职务,同时向教育局申请变更。
律师分析:
首先,鉴于张三是退休人员,其与上海某培训学校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明确,校方应按约定向张三支付劳务费及分红。
其次,经周海波律师调查取证,发现本案校方存在违法行为,为本案的最终和解奠定基础。周律师去教育局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经过调查了解,上海某培训学校向教育局申请变更时所提供的材料为伪造的复印件,而教育局未仔细审查就对其进行许可,该许可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考虑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难度较大且很难维护张三的权益,周律师决定以上海某培训学校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该学校支付张三自学校成立至法院判决之日为止的工资以及年度分红。该学校唯有支付工资及分红,因为教育局原先登记的校长及校董之一为张三,除非学校承认伪造材料已经变更校长及校董,即便承认此情况,也要支付变更之前的工资,分红权按照约定依然可以每年参与分配,同时承认此情况后我方将会将此情况通报教育局,教育局势必撤销该学校的办学许可证。
处理方式解读:
本案在法院立案后,该学校代理律师便积极与周律师沟通,而周律师则从案件事实及证据上与对方律师展开辩论,经过再三协商,本案在开庭前,双方就最终达成了和解,张三获得补偿款近15万余元,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本案,周律师当然也可以先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究校方的责任。但是,这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律师办案,应当要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来为当事人维权,以求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文章作者:张心田律师 周海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