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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法律顾问提示:竞业限制条款的风险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案例:本团队律师服务的一家顾问单位在与员工订立的保密协议中设置有竞业限制条款,该员工辞职后,企业并未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员工对企业提起劳动仲裁。
一、竞业限制的概念: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必须支付?
企业与员工之间有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必须向员工支付补偿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就意味着企业主动与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意味着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约定必须以书面明示的方式通知,否则企业仍将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详见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作者:张心田律师  周海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