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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评析女子花15万换100万假钞被骗仅得1箱冥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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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重庆商报报道:1比7的比例换“仿真钞票”,15万元能换100万元。然而,武隆的周婷(化名)凑了15万元,想换100万假钞,结果谁知最后拿到手里的竟是一箱冥币。昨日,武隆警方透露,涉嫌诈骗她的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报道中武隆警方以涉嫌诈骗对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拘,但并未提及对周婷的处理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第171条之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周婷涉嫌购买假币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追诉。本案中,是否应认定周婷为购买假币数额巨大而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网律师认为,周婷已经构成了购买假币罪。购买假币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结果的发生,因而只要行为人购买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若购买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实施完毕,虽未达到预期购买假币的目的,但仍应以预期购买数额予以认定其犯罪数额。是否购得假币应作为认定既遂或未遂的标准,而不能作为罪与非罪的认定依据。在区分购买假币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如果行为人因为上当受骗或出于过失不知其所购买的是伪造的货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如果行为人购买伪造货币的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认定数额时应以行为人主观上预期购买为准。本案中周婷主观上有购买假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使用15万元人民币购买100万元假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现购买结果,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但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故周婷的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定罪论处,当然考虑到周婷事后主动报案,其实际购买的又为冥币,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故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文章作者:张心田律师、周海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