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两种情形,一是:离婚时,一方拼命向另一方多主张抚养费,哪怕抚养费不是用于孩子身上,也是拼尽所能去争取; 一是:为了尽快离婚,放弃抚养费的争取。
一、 放弃抚养费究竟对不对,合不合法呢?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所以,律师建议,不论对方是否愿意支付,是否有能力支付,为了孩子的权利,绝不能一开始就放弃。
二、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原则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支付的时间及期间
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4、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5、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所以,律师建议,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尽量将抚养费支付的时间延长至孩子完成大学教育,能独立生活为止,而不是年满18周岁,以期能更好地保护孩子的权利。
任何一方,不可以因为自己的私人原因,放弃了孩子的权利。
四、抚养费的增加(变更)
1、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五、父母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后果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不得乘坐高铁、飞机、贷款购房或其他高消费等等。
龚玲律师
2016年6月编辑于
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