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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的结果---最高院限制高消费新规解读2015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欠下债务的人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其中最常见的是金钱债务,对于这种行为,债权人通常经过诉讼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执行就必定能执行到位吗?

    如果债务人名下确实没有财产,执行也变成一纸空文。这时,债权人通常是赢了官司,付出了大量精力财力,最后仍然于事无补。

 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法律会如何规制?

    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制定了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决定,20157月再次修订,在限制高消费的项目和内容上增加了不得乘坐高铁等行为,这样与时俱进的法规无疑更一步保护了债权人。

    我们来看看具体限制消费的项目: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