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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宅基地拆迁:因婚姻迁居的新进人员的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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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家庭因子女长大结婚迁移进户的人口,因在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里迁出,在结婚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里进行了登记,因此理应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因为客观上没有去申请建房而剥夺了应有权利,于理不合。

农村子女通常都有多个,子女结婚,随着女孩出嫁和男孩娶进媳妇,家里人口变化,出去的人口的使用权正好给了新近人口,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实际添置房屋之前,不会想到去申请建房,那么拆迁时,仅仅以非为申请人而不享受其拆迁利益,家庭纷争便不断。

尤其是应该迁出的孩子还没有迁移,或正在迁移的过程中,新进的人口即使想申请建房也不能获得批准,此时就剥夺了新近人口的利益。

如果家中有成员过世,其使用权应该归还给集体。而新进人口正好不用申请,可以在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里继续使用,这和一般意义上的转让,继承,有着本质区别,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转让的。只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无偿使用该权利,是法定的权利。而房屋一旦拆迁,有的法院按照继承的方式来进行,将使用权取得的拆迁利益在继承人之间分配了。而后来迁移进户的人口,因为不是继承人范畴,不享受该利益,从本质上,损害了该迁移户的拆迁利益。

有的观点会认为,作为后来迁移新进人口,如果是自己没有行使申请建房的权利,该由自己承担不利责任;但是,实践中,如果家庭有人口迁移出去,或有人过世了,村委会或相关部门以住房面积已购,不予审批。此时的责任又该如何分配呢?是政府的责任?

总结:如果家中有过世的人口,其使用权不能继承,转让,但是其获得的拆迁利益却按照继承的方式处理;后来迁移的新近人口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任何利益;如果有建房,仅对该建筑物获得的拆迁利益享有。

如果因就学,或相应下乡政策迁移异地的人口,依然可以享有作为申请人应得的权利,含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权利。尽管实践中,迁移他出的人员,已不能再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但是因当初申请建房获得的利益应该属于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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