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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引起的工伤谁担责?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是,某建筑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自然人张某某,后张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遂申请工伤认定。社保机构作出了同意工伤认定的决定,由该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此则案例,主要对以下观点进行了释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主要的法律依据参照如下: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