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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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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有新规定
   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原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其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限制高消费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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