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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巧维权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近期,上海高院网站分享了一则真实审判案例,讲述的是一位女士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定损赔偿时遭遇拒绝,理由即是保险合同中双方早有约定,按事故比例进行偿付。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保险公司均被判决败诉,法院认为,尽管保险合同中有该项约定,但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第一,保险公司须举证证明,就该条款已向投保人做了充分明确的说明,第二,该条款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系无效的格式条款。
   可以说,此案的判决可谓公平合理,要也提示广大投保人,在遭遇事故要求保险赔偿时,要敢于积极争取维护自身权益。(此案的详情描述可参阅上海法院网文章)
 
 
 
相关法律链接: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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