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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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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规定,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工伤者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关于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修订后的《工伤保险实施条例》明确以劳动者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了确保部分劳动者于2011年1月1日后被认定工伤的待遇标准不低于2010年水平的,上海具体政策进一步明确,如果该金额低于以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则按就高原则执行。
    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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