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上海市发改委公布《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旨在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适用该办法。
本办法涵盖的疾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如果上海市民不幸罹患以上重病了,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随着上海年龄化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及时出台这样的大病医保制度,可谓上海百姓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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