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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招生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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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教育部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旨在依法处理招生违规行为,规范高校招生、保障招生公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以下为该征求意见稿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全程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考生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或者有偿推荐或者组织生源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和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的,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或者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高校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二)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五)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照顾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导致出现严重社会事件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