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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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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单位在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会约定关于单位可以变更工作地点的条款。那么,当单位变更了工作地点,员工不想去,据此可能出现双方争议或是员工无法继续考勤的情形。接着还会出现部分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先来看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通常性的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当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用工管理权。变更工作地点员工不服从引发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与否的问题,就要依据事实来认定。
    通常情况下,法院主要考量两个因素:
    第一,单位的搬迁是否属于该条文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
   
第二,劳动合同是否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角度多重考虑搬迁是否会从根本上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必然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结果,应当考虑搬迁距离是否会从根本上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是否以交通补贴或者以其他方式尽量弥补搬迁所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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