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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上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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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可以说,这一规定可谓是广大关心未成年人成长人士的“定心丸”。不过要注意,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这一规定。
    上海市高院也发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定》,就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法院再处理此未成年犯罪事宜时,在送达法律文书阶段,即一并向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释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另外,在涉少刑事档案材料加盖“涉少封存”专门印章,这一举措有助于档案部门对档案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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