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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上海市养老机构的准入与法律监督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2014年6月起将正式实施《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依据该规定,上海市将引导、鼓励上海户籍老年人入住郊区养老机构,并给与相关补贴,明确了法律责任。《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的出台,为应对机构养老难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上海这一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向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养老机构,即首先对养老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准入制度,并依据类型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
    养老服务方面,该文规定:未经批准,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解散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拟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通知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老年人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与之对应的,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面对着这样的罚则,养老机构的管理者们着实需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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