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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3月24日前提出。
征求意见稿在补充、完善广告准则方面,特别指出了对烟草广告的相关规定。
以下为现行《广告法》与修正案草稿的对比,可以清晰看出烟草广告发布规定的前后变化,意见稿中,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作出进一步限制,并规定在禁止发布的媒介、场所外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同时,增加专条规定烟草、酒类广告的禁止性规范。
现行《广告法》 | 《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
第二十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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