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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借用未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众所周知,机动车车主需要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时缴纳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化解交通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如果借用了未投保强制险的车辆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用人承担还是车主承担呢?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辆借用关系下,此时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受害人有权要求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依法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才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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