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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2014年1月9日,最高院发布了五起典型的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对五个案例进行了简短总结和简要评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一:原告诉被告xx超市有限公司香肠已过保质期,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判决;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超市仍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二:原告食用某公司出售的山楂片,牙槽被崩裂,要求某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国家对蜜饯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软质山楂片内应是无杂质的。天超公司销售的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应认定存在食品质量瑕疵,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华燕自身牙齿牙壁较薄,但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侵权人的责任并不因而减轻。从团结湖消协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该山楂片所存在的瑕疵是在外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即可发现的,因此,产品销售商是在应当知道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应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三:原告起诉被告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法院判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讼争焦点为,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以及本案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问题。其一,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及其他问题。1、山珍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食品,未按卫生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在其制定的Q/LW7-2007企业标准过期后继续执行该标准,违反食品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2、该食品中“东方魔汤料包”属预包装食品,该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3、包装上的文字“家中养生我最好”是商品包装中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事项以外的文字,符合广告特征,应适用《广告法》之规定,该文字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不合法。其二,本案的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是《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本案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上述查明的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标准、包装、广告方面的问题,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原告诉某公司产品广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一案
    法院判决: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的,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例五:原告诉某公司产品广告宣传不实纠纷案
    法院判决:肾病医院刊登的广告内容和出具给王泉的信件中隐含了能够根治肾病,误导王泉接受了肾病医院的治疗,使王泉花费了不必要的治疗费。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王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泉要求肾病医院双倍返还医疗费的主张合法,该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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