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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尚服务案例----上海同居关系财产分配纠纷相关法律实务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当今,越来越多的人基于生活、工作的原因而选择一起同居生活。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那么当同居关系解除时,有关财产的分割分配,法律会给予当事人怎样的定夺呢?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的首席服务律师周海波律师,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他今天整理了相关同居析产纠纷的相关实务经验,与广大朋友分享。   
    一、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的区分   
    许多当事人咨询时,认为与对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要求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我们认为,在遇到这类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的区别,它决定了法律的适用。一般意义上,事实婚姻的认定弥补了双方没进行婚姻登记的缺陷,因此法律对其认定相对谨慎。事实婚姻关系不仅要求当事双方应该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应该具备夫妻生活的内容,双方对外要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互尽夫妻义务,互相扶养、救助,共同购买、管理、享受、处分家庭共同财产。即便同居关系很长,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婚姻关系的内涵,一般也不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     
    
二、法律规定    
     房屋分割是同居析产纠纷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 2007年9月20日)中,就同居关系期间房产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如下意见,一般作为法院办案的参考:  
    (1)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2)当事人各方对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处理。当事人对分割的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诉请,应进行必要的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委托评估的申请。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法官可通过咨询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至少两家)的意见,综合分析后予以酌定,并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3)分家析产案件的评估费、诉讼费,由共有人按析产中获得的财产份额进行分担。    
    三、基本实务经验    
    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律师总结出如下基本实务经验,供广大朋友参考: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实为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如 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     
    2、同居期间双方所育子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 确定孩子抚养权时,一般法院会总结考虑生活环境、双方目前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因素,综合判定孩子随哪一方当事人生活更为适宜,以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生活安定为大的原则。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    
    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对于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一般归个人所有,主张其为共有财产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4、若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一般法院会酌情判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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