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凶宅”,指的是曾经发生过凶案、命案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子。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概念,租房、买房时候都很忌讳买到“凶宅”。因为“凶宅”给人的主观意识上造成一种恐惧感。随着房屋买卖交易活动的增多,与“凶宅”有关的法律纠纷在很多地区都有出现。法律实务中,出现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两个:第一,出卖人有没有义务主动披露其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第二,买受人可否行使合同撤销权?
一般来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告知足以影响买受人重大选择的信息,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被认定为是足以影响买受人重大选择的信息之一。因此,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主动披露这样的信息就构成对买受人的欺诈,但是基于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卖人理应主动向买受人披露这一信息。如果出卖人没有主动披露相关信息,买受人是否就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呢?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认定出卖人是恶意的欺诈,这个实务中比较难以确定。如果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那么买受人请求减少房屋价款是比较实际的选择。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法律纠纷,建议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应尽当心义务,除了了解一般的房屋登记簿信息之外,可以多方了解一下房子的历史,明确询问出卖人房子的历史,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关于房子历史的告知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科尚律师服务网 精英律师 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