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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解读商业秘密

时间:来源: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 | 预约律师

从网上了解到,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多发趋势,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领域中最为明显。这类案件往往呈现出人才无序流动、企业防范意识不强、预防措施不完善等特点。由于跳槽人才大多属于企业骨干、技术专家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掌握企业一定的知识产权,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商业秘密,一旦发生类似案件,企业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商业秘密,也叫“经营秘密”、“行业秘密”(trade-secrets).一般认为:商业秘密是能为企业在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带来高于同业水平经济利益的,不为公众所知、防止泄漏的经验、技术、方法或者信息、资料。
商业秘密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与企业经营有关的一切秘密都可以包括在内,如企业组织结构、经营决策、经营情况、资金状况、特殊的管理方法以及数据资料、特殊的营销方法及其数据资料、特殊的财务管理方法及其数据资料、质量控制方法、营销网络等内容。
商业秘密不受国家法律所保护,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要采用严密的措施对属于自身的经营秘密要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如需对外转让,由商业秘密的供、求双方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保护其权利。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秘密性: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种情形排除: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实用性:
现实的潜在的商业价值   竞争优势  少走弯路
保密性: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文章作者:张心田律师 周海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