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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违法性评估、陪同自首、代理会见、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监视居住、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诉、控告
 
一、刑事侦查阶段
刑事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为查清案件事实,进行收集、调查证据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律师维权,却是我们律师服务的核心内容,也是犯罪嫌疑人急需我们专业刑事律师帮助的重要时刻。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侦查阶段,我们会急您之所需,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专业法律服务:
1. 依法会见,提供法律咨询
(1)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为下一步律师维权和辩护打下基础。
(2) 向犯罪嫌疑人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他了解自己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罚,以及整个司法程序。
(3) 告知犯罪嫌疑人不被自证其罪、不受刑讯逼供。若发生刑讯逼供,本人有控告权利。
(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征询犯罪嫌疑人之前本人所写或认同的笔录是否真实的明确表态。
2. 代理控告
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确有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如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或者以较长时间的冻、饿、晒、烤等手段刑讯逼供的,我们将代为控告,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这一事实,使其受到法律制裁。
3. 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不至于继续犯罪和危害社会;或者有病历、医院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其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再适于集体关押,我们会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4. 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
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我们提供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及存放线索,我们会向办案部门申请调取这些证据。如果对有关鉴定结论不服,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我们会向侦查机关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切实维护其的法定权利。
5. 接受委托,代理行使与刑事无关的其他民事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司法强制后,本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财产处分等方面的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在会见时,我们可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务。但前提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使,不能妨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果的执行,否则,我们有权拒绝委托。
 
二、 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的案件,将起诉意见书、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至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结果会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有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二是对依法认定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决定不起诉。由此,本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决定身份发生转化的关键时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阶段,我们律师的身份已由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变为辩护人,除依法维权外,我们还要就无罪或罪轻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因为在经历了漫长而痛苦的等待之后,所有的问题,不管结果如何,都将尘埃落定。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工作职责,以辩护为主,维权为辅,包括:
1. 查阅卷宗
2. 再次会见,核实证据材料
会见前,我们辩护律师会认真阅读、审查案卷证据材料,按照有罪证据和罪轻或无罪证据进行分类,并初步进行证据分析,审查其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列出存在的问题。会见时,辩护人会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证据进行复核。通过复杂审核和分析过程,如果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辩护人会作无罪辩护。
3. 制作辩护词
辩护词是辩护人根据卷宗材料和复核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全面评价,是辩护律师从事本案辩护工作以来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是律师智慧与专业技能的结晶。如果没有前阶段认真细致且全面的工作,就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辩护词,如果仅有前期的工作,而没有全面客观地总结成辩护词,也将会前功尽弃。因此,辩护词的制作,辩护词质量的高低,是影响整个刑事辩护工作的关键。
4. 出庭辩护
开庭是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利的体现,也是辩护人履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开庭时享有自我辩护权、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等。开庭前,辩护人会告诉被告人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以及需要注要的问题,以免导致不利的后果。